教育部書函轉知「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業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
教育部書函轉知「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業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
公告單位:
議事及法規組
10500062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