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依教育部 109 年1 月 20日臺教高(四)字第1090011022號函辦理。 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 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 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 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 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租 賃 地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1.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2.申請日期:上學期自即日起至 10 月20日前/下學期自2月25日起至 3 月 1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資料。 附註 : 學校已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住宿優惠與優先住宿權,若學生 因個人因素至校外住宿者,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補助。學士班延畢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補助。 附註 : 教育部規定如有異動,將依新規定作業。申請書如教育部有異動,將另行通知重新填寫繳交。申請書請填寫郵局局號帳號,以便統一作業。 附註 : 選擇以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申請者,當學期有辦弱勢助學與低收中低除外,其他申請者還需繳交父與母與自己的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學年成績單。
公告單位: 國立清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