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新訂「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
有關行政院新訂「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
公告單位:
議事及法規組
1110008892.PDF
111000889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