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1條規定略以,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 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 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二、下載「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參考。 http://career.web.nthu.edu.tw/ezfiles/101/1101/img/2570/15975727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