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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轉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公告單位:
議事及法規組
10500203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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