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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轉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98條,行政院定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
商標法第98條條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公告單位:
議事及法規組
10500203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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