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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新訂「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

有關行政院新訂「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0668號令訂定。
公告單位: 議事及法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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